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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292号

赵志辉与籍海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志辉,籍海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292号原告赵志辉,现住通河县。身份证号×××被告籍海库,出生年月不详,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志辉诉被告籍海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志辉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赵志辉负担。

审判员  尚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佳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