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3209号
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腾龙山庄飞龙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2992644-9。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龙真、李志刚,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冰川,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冰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彤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廖活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