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4执370号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与孟增红国土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孟增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更须,局长。被执行人孟增红,男,1973年10月7日生,新乐市东田村人,身份证号:132329197310070218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时,新国土资长罚字(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生效,应予驳回。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另行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增奇

审 判 员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凯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