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史更须,局长。被执行人孟增红,男,1973年10月7日生,新乐市东田村人,身份证号:132329197310070218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国土资长罚字(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时,新国土资长罚字(2015)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生效,应予驳回。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裁定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另行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增奇
审 判 员 刘 琦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凯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