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2执126号申请人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布依族,个体,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个体,居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太松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宝东
人民陪审员 何吉莉
人民陪审员 王 姝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