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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2执126号申请人袁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布依族,个体,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高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个体,居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太松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宝东

人民陪审员  何吉莉

人民陪审员  王 姝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