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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2676号

白雪与田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雪,田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2676号原告白雪。被告田野。

原告白雪诉被告田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朱景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雪到庭参加讼,被告田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雪诉称,2014年9月被告开始从原告处购买土锅纱,被告欠下原告货款2144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田野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14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野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田野从原告白雪处购买货,因货款未能全部付清,被告田野于2016年2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田野欠白雪纱款21440元(贰万壹仟肆佰肆拾元整),欠款人田野,2016.2.7”。该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予以清偿。被告田野向原告白雪购货,因未付清货款为原告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欠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田野给付原告白雪货款2144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田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

审判员  朱景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吕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