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第04085号
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凤兰,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108103842,住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马逻村六组36号。
被告:陈克中,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501173839,住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苏嘴村五组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凤兰、陈克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6.50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董桂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