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工商局职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荣凡生,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郓城县生产资料公司职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文娟,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工商局职工,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文娟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明
审判员 张西国
审判员 刘丙库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侯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