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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执358号之一

李云龙、荣凡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云龙,荣凡生,李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云龙,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工商局职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荣凡生,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郓城县生产资料公司职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文娟,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郓城县工商局职工,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25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文娟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明

审判员  张西国

审判员  刘丙库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侯京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