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602民初3004号原告边中华,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被告XX业,男,汉族,45岁左右,个体经营户,现住宝塔区南桥水利大厦7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中华诉被告XX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边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原告边中华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边中华承担53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