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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588号

金国英、夏长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国英,夏长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金国英,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夏长亮,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692号判决书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夏长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长亮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夏长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长亮存款7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戴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