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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882号

郑德凯、黄世聪、陈丽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德凯,黄世聪,陈丽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郑德凯,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世聪,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丽碧,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德凯与被执行人黄世聪、陈丽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6年5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黄世聪有工资收入被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675号】提取,目前待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陈丽碧有房产和车辆。2016年5月9日,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675号】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碧所有的闽B×××××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实施扣押。2016年6月2日,本院另案【(2016)闽0303执675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丽碧所有的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地产【上述房地产被本院(2016)闽0303民初301号诉讼保全查封,尚未申请执行】。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