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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中执字第106—16号

覃秀腾、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秀腾,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中执字第106—16号申请执行人覃秀腾,男,1964年5月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贵港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寿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的规定还清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20456XXXXXX1872号账户内有存款壹拾伍万元正(¥15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20456XXXXXX1872号账户内的存款壹拾伍万元正(¥150000)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栋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傅舒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