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021执353号本院执行的湖南省桂阳燕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崔志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斌 百度搜索“”
湖南省桂阳燕山建材有限公司与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021执353号本院执行的湖南省桂阳燕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郴州市竹山建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执行员 崔志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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