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71执2号
被执行人(罪犯):杨跃国,男,汉族,1961年12月14日生,原住德宏州芒市。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铁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10时00分至2016年8月3日23时35分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sf.taobao.con/0871/17?sp?=a213w.7630420.sfHead.3.nqfsDk,户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跃国所有的翡翠珠宝一批(15件),拍卖成交11件。2016年8月3日通过网上竞拍,买受人张伟,分别以9950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03号翡翠手镯、以7872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07号翡翠手镯;买受人李韶峰,以170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05号翡翠手镯;买受人赵军,分别以6050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06号翡翠手镯、以1000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19号翡翠挂件、以2698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23号翡翠挂件;买受人丁浩,以8160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10号翡翠戒指;买受人区素芳,分别以3016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20号翡翠挂件、以5750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022号翡翠挂件、以2525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24号翡翠挂件;买受人沈清,以10150元竞得拍品编号为028号翡翠耳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品编号为03号翡翠手镯、拍品编号为07号翡翠手镯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伟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张伟。
二、拍品编号为05号翡翠手镯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韶峰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韶峰。
三、拍品编号为06号翡翠手镯、拍品编号为19号翡翠挂件、拍品编号为23号翡翠挂件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军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赵军。
四、拍品编号为10号翡翠戒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丁浩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丁浩。
五、拍品编号为20号翡翠挂件、拍品编号为022号翡翠挂件、拍品编号为24号翡翠挂件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区素芳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区素芳。
六、涉案赃物拍品编号为028号翡翠耳钉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沈清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沈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有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