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供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麻栗坡县联营铁合金厂(个人独资)。麻栗坡供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麻栗坡县联营铁合金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云26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由麻栗坡县联营铁合金厂于2016年5月30日向原告麻栗坡供电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3686348.74元和违约金2300000元,两项共计15986348.74元。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麻栗坡供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由于被执行人麻栗坡县联营铁合金厂涉多个债权人申请不同的人民法院执行,并且执行标的物已被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查封,为有利于案件统一协调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云26执字第51号执行案件指定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相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卢鸽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