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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行赔初30号

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与荥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荥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行赔初30号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李春江,经理。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秋红,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新亭,市长。委托代理人木长才,荥阳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鸿图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飞

审 判 员  耿 立

代理

审判员  余 滢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晓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