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427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负责人:郭伟超。
委托代理人:胡海良,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惠明,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黄莉春,女,公民身份号码:×××1209,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惠明、黄莉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4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石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红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