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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刑初441号

杨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2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娟,女,1991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6]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娟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杨娟路经被害人朱某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洪河三桥X号的租住房时,从窗户发现屋里没人,遂从窗户翻入屋内,将桌上的一台组装台式电脑的主机盗走。后被告人杨娟在本区大面洪河惠王陵东路335号“腾达电脑”将盗窃的电脑主机以500元钱的价格销赃并将所得赃款耗用。2016年4月27日上午,被害人朱某回到家中发现电脑主机被盗后,自行在“腾达电脑”寻获被盗主机,了解到该主机系杨娟出售后,随即报警。后民警于当日依法将杨娟传唤归案,经讯问,被告人杨娟对入户盗窃被害人朱某电脑主机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880元。

被告人杨娟对指控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杨娟的户籍证明,证人幸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娟的供述,幸某辨认杨娟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杨娟辨认盗窃、销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杨娟销赃(主机)所留的信息,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电脑主机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手机“微信红包”记录及照片,涉案电脑主机的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娟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娟初次犯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杨娟所得的500元予以追缴后发还幸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金学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代 晓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