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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512号

郝晓峰诉王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小峰,王占兵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512号原告郝小峰,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占兵,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小峰诉被告王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小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郝小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浩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