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2628号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翠渝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41911W。法定代表人刘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娅,女,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汤晓玲,女,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春岚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