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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682号

杨某某与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682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邓艳红,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昊,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朝阳区时代广场1、2栋。负责人贺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雨薇,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莫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彭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