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6民初39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617866322L。
负责人:李汉邦,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杏嫦,该行职员。
被告:张绍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917。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张绍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敖伟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梁锦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