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奇,男,汉族,193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代理人:尹祖文,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邦良,男,汉族,1960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原审
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州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雄,市长。
委托代理人:韩琦震、刘卫强,均系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原审
被告: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豪,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琦震、刘卫强,均系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上诉人尹邦良与原审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上诉人尹奇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尹奇负担。上诉人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红梅
代理
审判员 董嫦青
代理
审判员 苗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