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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终690号

尹奇、尹邦良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奇,尹邦良,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奇,男,汉族,193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代理人:尹祖文,男,汉族,1964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邦良,男,汉族,1960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原审

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州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雄,市长。

委托代理人:韩琦震、刘卫强,均系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原审

被告:雷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雷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豪,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琦震、刘卫强,均系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上诉人尹邦良与原审被告雷州市人民政府、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上诉人尹奇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行初字第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尹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尹奇负担。上诉人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回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红梅

代理

审判员  董嫦青

代理

审判员  苗 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