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3723号原告陈美玲。委托代理人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苏央。
原告陈美玲为与被告李苏央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美玲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美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美玲负担。
审 判 员 胡琦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吕依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