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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3723号

陈美玲与李苏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美玲,李苏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3723号原告陈美玲。委托代理人李晓阳,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苏央。

原告陈美玲为与被告李苏央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原告陈美玲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美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美玲负担。

审 判 员 胡琦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记员 吕依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