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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538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刘瑞雪、王哲财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刘瑞雪,王哲财,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3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岙兰路9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4095。负责人董军峰,行长。被告刘瑞雪。被告王哲财。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B座2704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被告刘瑞雪、王哲财、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于2016年8月4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瑞雪、王哲财、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撤回对被告刘瑞雪、王哲财、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