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3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岙兰路9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4095。负责人董军峰,行长。被告刘瑞雪。被告王哲财。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2号国华经典B座2704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与被告刘瑞雪、王哲财、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于2016年8月4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瑞雪、王哲财、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分行撤回对被告刘瑞雪、王哲财、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8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