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087号
原告: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仲良。
委托代理人:宋建明、邱建萍,系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埃菲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管委会办公室5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埃菲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浙江天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李曼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