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5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万商汇泉电子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莲花路莲花大厦***幢*层西首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叶莲英。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隐,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
被告:叶莲英,女,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审
被告:柯金生,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审
被告:潘爱国,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审
被告:郑晓春,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审
被告:柳慧婷,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审
被告:张超柱,男,1981年7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审
被告:陈志远,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审
被告:董建燕,女,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审
被告:林荣玲,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一审
被告:上海国星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平凉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黄虹。上诉人温州万商汇泉电子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叶莲英、柯金生、潘爱国、郑晓春、柳慧婷、张超柱、陈志远、董建燕、林荣玲、上海国星广告制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商外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万商公司于2016年7月3日提起上诉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万商汇泉电子数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青
代理
审判员 吴云辉
代理
审判员 童 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