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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066号

陈志娜与郑泽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志娜,郑泽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民初1066号

原告:陈志娜,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郑泽暖,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原告陈志娜诉被告郑泽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简晓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志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泽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志娜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郑泽暖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1个月内还清上述借款。2014年8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却找各种借口予以推拖,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未偿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3520元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泽暖不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被告郑泽暖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志娜借款20000元,并立下一份《借据》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据》载明:我本人借到陈志娜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约定一个月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原告经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请。庭审中,原告陈述:不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只请求被告偿还本金。

本院认为:被告郑泽暖向原告陈志娜借款2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立写的《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陈述不请求利息,此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应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郑泽暖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陈志娜。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元,由原告陈志娜负担29元,被告郑泽暖负担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简晓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