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1154号原告陈必如,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郑开清,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告兰春红,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必如与被告郑开清、兰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必如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必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必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90元,由原告陈必如负担。
审判员 陈 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赖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