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22440号原告吴秋光,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秋峰(原告吴秋光之兄),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内。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茂海,男,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该单位宿舍。委托代理人王强,男,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该单位宿舍。
原告吴秋光(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钱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秋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茂海、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所有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06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所有房屋的屋顶出现漏水现象,密封窗封闭不严,墙皮脱落。
原告发现后及时与被告联系维修事项,而被告一直未予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及维修金40042.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自2010年后入住原告所居住小区,而原告房屋漏水情况在被告入住前就已经存在,属于原房屋建造问题。被告作为物业公司仅在物业费收费范围内承担公共部分的小修和日常养护责任。对于造成原告屋内漏水的楼顶防水问题,被告已经在原告报修后,对屋顶进行了及时的维修和养护,但如果彻底解决,属于中、大修,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而至今公共维修基金未获得使用批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2004年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当代名筑家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并于2005年办理入住。2006年,原告发现屋顶出现漏水问题。2010年1月1日,被告通过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入住该小区,并开始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对公共部分的楼层顶部日常进行了维修和养护。但原告房屋漏水问题至今未解决。被告在物业服务期间,多次申请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修理屋顶防水,但一直未获批准。上述事实,有房屋漏水照片、维修照片、公共维修基金申请手续、业委会证明、物业费收费明细、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在物业服务期间,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原告室内漏水无法修复,造成损失。而被告在物业服务期间,已经在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收费范围内尽到小修和养护的义务,而原告房屋漏水问题,并非被告小修服务范围内所能解决,亦并非在被告服务期间由被告侵权造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秋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一元,由原告吴秋光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钱 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宇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