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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执863号

孔某甲与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某甲,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孔某甲。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曲阜市人民法院(2013)曲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祥华

审判员  孔 峰

审判员  翟胜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