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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808号

车某某诉车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车某某,车某甲

裁判文书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4民初1808号原告车某某,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周超,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车某甲,男,200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原告车某某诉被告车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超、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根据原告现状,判令降低抚养费到每月4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降低抚养费,原告完全有能力承担抚养费。原告为使其诉讼主张得到本院的支持,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父母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父母生活困难,原告需要承担父母生活费;2、原告单位出具工资证明一份,证明车某某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0月30日工资每月4000元,与被告母亲王某某离婚婚时工资收入是每月4000元;3、另一份2016年6月份工资证明及工资表一份,证明车某某工资月收入2000元。针对原告的举证,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因为原告父母年龄在50岁左右,家里有100亩承包地且种植了农作物,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不需要原告承担其父母的生活费;对证据2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要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在(2016)内0424民初880号案件中本案原告车某某提供的也是同类工资证明,当时是1800元,相对比工资上涨了200元。车某某是机修大工,原工资是4000多元,即使再降也不会降到2000元。

被告为使其反驳主张得到本院的支持,依法向法院申请调取原告车某甲诉被告车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件((2016)内0424民初880号)庭审笔录及车某某的工资收入证明,证明原告当时工资收入为每月1800元,达成调解协议为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针对被告的举证,原告质证认为:对依法调取的庭审笔录和车某某的工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因原告现在工资收入情况发生变更,根据法律规定应予以降低抚养费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的提交的证据1,因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对其父母患有疾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进行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其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车某某与被告母亲王某某于2014年8月28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支付被告车某甲抚养费每月1000元。2016年4月18日,原、被告经林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车某某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800元,此款于每月的25日前给付。2016年7月6日,原告车某某提起诉讼,请求降低抚养费到每月400元。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4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约履行抚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子女抚养费数数额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20%至30%的比例给付。父母的负担能力仅是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时的考虑因素之一,并不妨碍父母双方在不损害子女利益及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约定。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看,原告工作、收入稳定,与2016年4月车某某提供的工资收入每月1800元的工资证明,不但未降低,反而每月增长200元,可见经济状况没有较大变化,原定抚养费数额并未明显超出原告的的负担能力。故原告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为每月4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父母双方能够相互体谅,同时合理统筹收入支出情况,尽己所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