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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执318号之一

刘明仁与王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明仁,王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2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明仁。被执行人王君。申请执行人刘明仁与被执行人王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贾瑞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