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585号被执行人何进心,曾用名何进新,农民。申请执行人何进心贩卖毒品案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