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代表人:杨军,行长。
被执行人:李永升,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创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XXX,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李永升、陈创成、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X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X的银行存款4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