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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250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升、陈创成、X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李永升,陈创成,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代表人:杨军,行长。

被执行人:李永升,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创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XXX,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市支行与李永升、陈创成、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X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X的银行存款4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解治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田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