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582号原告苏某,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赵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苏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姜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肖春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