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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2582号

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582号原告苏某,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赵某,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苏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姜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肖春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