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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8民初1061号

吴少奇与孙达廷、尹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8-24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少奇,孙达廷,尹璐,孙念廷,王斌,保邦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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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8民初1061号

原告:吴少奇,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龙县。

委托代理人:黄伟,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孙达廷,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尹璐,女,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会计,住址同上,系孙达廷之妻。

被告:孙念廷,女,1987年8月6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会计,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舍。

委托代理人:陆光伦,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斌,男1983年2月4日生,回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个体工商户,安龙县号。

第三人:保邦权,男,1983年4月1日生,回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个体工商户,安龙县场。上述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韦国辉、陈白英,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吴少奇诉被告孙达庭、尹路、孙念廷、第三人王斌、保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孙念廷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达廷因涉嫌诈骗已被安龙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押于安龙县公安局看守所,且该案所涉金额也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标的,因被告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尚在侦查中,不属于人民法院民��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起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少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原告吴少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岑 飞

审判员 陈帮灿

审判员 周明权二0一六月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韦 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