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8民初1061号
原告:吴少奇,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龙县。
委托代理人:黄伟,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孙达廷,男,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告:尹璐,女,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会计,住址同上,系孙达廷之妻。
被告:孙念廷,女,1987年8月6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会计,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舍。
委托代理人:陆光伦,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王斌,男1983年2月4日生,回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个体工商户,安龙县号。
第三人:保邦权,男,1983年4月1日生,回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个体工商户,安龙县场。上述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韦国辉、陈白英,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吴少奇诉被告孙达庭、尹路、孙念廷、第三人王斌、保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孙念廷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孙达廷因涉嫌诈骗已被安龙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押于安龙县公安局看守所,且该案所涉金额也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争议的标的,因被告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尚在侦查中,不属于人民法院民��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起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少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原告吴少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岑 飞
审判员 陈帮灿
审判员 周明权二0一六月八月四日
书记员 韦 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