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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执1185号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危桂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危桂峰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11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危桂峰,男。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危桂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科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王秀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战德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