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3108号
原告:罗诗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占武,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程,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负责人:曹彦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天懿,广西信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专,广西信德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诗才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罗诗才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罗诗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诗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4元,减半收取3302元,由原告罗诗才负担。余款3302元,由本院直接退回原告罗诗才。
审 判 长 谢 倩
代理
审判员 易紫阳
人民陪审员 钟新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顺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