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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3396号

赵盼诉郑明瑞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3396号原告赵某某,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郑某某,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