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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2981号

李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298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谭隽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彦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