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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民辖终43号

颜某、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颜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民辖终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颜某,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某,女,1976年3月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上诉人颜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22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一审被告颜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一审被告颜某于2016年5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上诉人颜某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已丧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其超过答辩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予以审查。一审法院对颜某超过答辩期限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是错误的,二审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民初226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伟

审 判 员  蒋 勇

代理

审判员  杨冰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