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舒子信,男,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城中嘉苑4幢B区。被执行人王巧玲,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巧玲有房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巧玲共有的坐落于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解放街32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20××22;土地证号:云土国用(1993)字第1**号);
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从2016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琳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