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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400号

舒子信、王巧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子信,王巧玲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400号申请执行人舒子信,男,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城中嘉苑4幢B区。被执行人王巧玲,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巧玲有房产,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巧玲共有的坐落于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解放街32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20××22;土地证号:云土国用(1993)字第1**号);

二、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从2016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琳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