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063号
原告:盖巧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刚。
被告:深圳市长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中心路金达城大厦4-6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门南方大厦3楼。
负责人:徐如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盖巧英与被告潘刚、深圳市长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盖巧英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盖巧英负担。
审判员 董贵毓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武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