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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财保62号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与李刚、深圳国信融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李刚,深圳国信融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财保62号

申请人: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龙灯堤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李刚。

被

申请人:深圳国信融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5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申请人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李刚、深圳国信融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欠其借款至今未付,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792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为其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无缝石油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刚、深圳国信融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792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