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0执保55号
申请人:陈世平,男,生于1970年2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
申请人:罗鹏,男,生于1996年2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人陈世平与被申请人罗鹏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罗鹏名下的路虎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8月4作出(2016)渝0240财保78号民事裁定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该裁定现已生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罗鹏名下的路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陈世平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被查封房屋,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方式,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刘一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