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1041号罪犯蔡景志,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在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冷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蔡景志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5日经本院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蔡景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景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得分9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景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景志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健
审判员 敖 云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书记员 彭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