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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恢96号

梁兴松申请执行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兴松,张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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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恢96号申请��行人梁兴松,男,生于1954年5月,汉族,住阆中市双龙镇园通庵村。被执行人张小玲,女,生于1968年9月8日,汉族,住阆中市双龙场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阆民初字第4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玲无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