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恢96号申请��行人梁兴松,男,生于1954年5月,汉族,住阆中市双龙镇园通庵村。被执行人张小玲,女,生于1968年9月8日,汉族,住阆中市双龙场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阆民初字第42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玲无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