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山,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史中秀,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史中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中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中秀银行的存款370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四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