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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165号

李广山、史中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广山,史中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山,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史中秀,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史中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中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中秀银行的存款370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四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