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蒋锦强。被执行人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祥派。被执行人陈祥派。被执行人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陈晓红。被执行人浙江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志校。被执行人浙江博信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张招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祥派、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信笔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祥派、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信笔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祥派、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信笔业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ajxx_bdje#元及利息损失;
二、被执行人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祥派、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信笔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340元,执行费222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祥派、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信笔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祥派、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信笔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祥派、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信笔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菲斯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祥派、福鼎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恒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博信笔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ajxx_ah#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尔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