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57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丽。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秀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斯瑞特丝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琦
代理
审判员 孙 付
代理
审判员 甘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孔 怡
书 记 员 魏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